通知要求,救灾帐篷、过渡安置房及相关原材料生产企业要努力降低成本,
钢管保持价格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对救灾帐篷生产用布、钢管以及过渡安置房生产用钢板、钢带、
钢管聚苯乙烯等主要原材料,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办法,
钢管稳定价格。资源调出省市要切实承担起稳定帐篷和过渡安置房原材料价格的责任,协同资源调入省市共同把抗震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生产用原材料价格稳定在灾前水平。对帐篷、
无缝钢管过渡安置房等物资的运输,免收车辆通行费。
通知部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抗震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生产及相关原材料价格的巡查,严肃查处利用救灾之机谋取暴利的行为,
钢管对串通涨价以及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收费减免政策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生产供应过程价格执行情况,加强主要原材料价格监测,发现价格异常变化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讯)